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司法考试复习指导刑事诉讼专题(九)
文章来源:法律教育网网 文章整理:司法考试老师 发布时间:2008-08-18 字体: [ ]

上诉不加刑原则(重点掌握)

  上诉不加刑是指,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仅有被告人一方提出上诉的案件时,不得改判重于原判刑罚的原则。也就是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只有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、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,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。

  上诉不加刑的核心是不得加重刑罚。

1.有关上诉不加刑的司法解释

  ⑴共同犯罪案件,只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的,既不能加重提出上诉的被告人的刑罚,也不能加重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刑罚。

  ⑵对原判认定事实清楚、证据充分,只是认定的罪名不当的,在不加重原判刑罚的情况下,可以改变罪名。

  ⑶对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的,不得加重决定执行的刑罚,也不能在维持原判决决定执行的刑罚不变的情况下,加重数罪中某罪的刑罚。

  ⑷对被告人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,不得撤销原判决宣告的缓刑或者延长缓刑考验期。

  ⑸对事实清楚、证据充分,但判处的刑罚畸轻,或者应当适用附加刑而没有适用的案件,不得撤销第一审判决,直接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或者适用附加刑,也不得以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。必须依法改判的,应当在第二审判决、裁定生效后,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。

  ⑹共同犯罪案件中,人民检察院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的,第二审人民法院对其他第一审被告人不得加重刑罚。

2.对上诉不加刑原则的理解应当注意:

  ⑴上诉不加刑适用于只有被告一方上诉的案件,如果自诉人提出上诉或者公诉方提出抗诉的,不适用上诉不加刑。

  ⑵上诉不加刑中的“刑”既包括主刑,也包括附加刑。“加刑”还包括加大罚金数量。

  ⑶上诉不加刑的“刑”还包括刑罚的执行方法,如一审有缓刑考验期,二审取消了考验期,就是加刑。再如延长考验期也是加刑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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